见习记者郭聪聪北京报道
“建院三年以来,我院保险纠纷收案数呈连年增长的趋势,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400余件,标的总额达20余亿元。”在“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当天举办的《北京金融法院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如是作出介绍。
会上宋毅谈到,保险业呈现出以下三种发展趋势: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为快递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骑手等工作人员提供的新业态商业保险产品得到平台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人身保险纠纷矛盾化解难度较大,投保人一方与保险机构争议相对突出,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范围、如实告知义务、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这些相关保险产品是引发纠纷的“高发区”,其中保险机构的“核保义务”与最大诚信原则值得关注。
“宽进严出”的不利后果由保险机构承担
所谓“宽进严出”,通俗来说,就是投保时很宽松,理赔时却很严格。
“实务中个别保险公司存在‘宽进严出’的现象,就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却进行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孙兆晖如是说道:“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前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纠纷总额达亿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保险业典型案例当保险机构核保不审慎甚至故意‘宽进严出’,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机构自身承担。”
记者关注到在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则“机动车商业险理赔”案中就对保险机构的“核保义务”进行了说理,在该案的裁判理由中写道,“保险公司对车辆使用用途应预见而未进一步核实,不能以车辆用途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
会上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显示,甲公司为京K***号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及车主均为甲公司,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汽车租赁,保险单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一日,高某租赁甲公司的案涉车辆周末自用,不料发生事故,但某财险公司却以甲公司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赔。
对此法院认为,某财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必然具备最基本的核保能力,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可预见该车辆很可能会用于租赁,却依然按照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企业的保险费率标准承保,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同理,在一则“意外保险合同纠纷”当中,投保人于某在投保时从事营业货车职业,尽管该职业不符合投保条件,但由于保险公司放弃主动询问与审核,依然同意承保,对此法院也持有“保险公司未对投保条件进行审查,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裁判观点。
“重视‘核保义务’,无论从保险业的自身发展而言,还是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意义都十分重大。”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说道。
“可以明确的是,从总体看,目前大多数的保险机构在保险在投保时,是能够对我们被保险人的标的、投放等环节认真审核的,但仍不乏个别保险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投保当中存在形式化投保、形式化核保、粗放式核保、行规核保等现象。”
最大诚信原则,把丑话说到前头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四大原则之一。
会上孙兆晖分享了一则线上投保的纠纷案例,该案中,管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该保险公司在其APP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无宣传页面包含的意外风险防范功能,管某受保险宣传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
对此法官提示,若消费者基于误导性宣传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不予理赔,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就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主张赔偿。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中,互联网保险占比高达60%以上。”宋毅分享到,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占有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线下投保的传统销售模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比例逐步减少。
厉莉接受采访说到,“在互联网保险模式当中,保险机构如何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一直是司法审判当中的热点问题。对于保险产品免责条款的提示,一定要遵循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原则。也就是要将‘丑话说到前头’,要充分的说明确的说,能多说就不要少说,努力让我们的保险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清楚明白。”
最大诚信原则对再保险领域的保险分出人同样适用。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当中,一则“名为共保、实为再保”的保险合同纠纷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案件当中,某品牌公司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S系列手机屏碎保险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就“某品牌S8系列手机屏碎保障服务”进行投保,后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共保协议》,约定双方各以5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生效后,A保险公司向某品牌公司出具了9个保单,各保单赔付率依次为118.80%,115.15%,111.15%,112.64%,107.35%,103.13%,92.48%,74.60%以及52.79%,保险赔款高达8438万元。
但因A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且在厘定损失方面存在过失,法院裁定A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某品牌S保险业务赔偿责任的10%,其余90%的赔偿责任由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按《共保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摊。
在对于保险机构合规展业的价值中,该案实际上确立了只有“当保险分出人诚信理赔时,保险分入人才与其共命运,否则仅需承担部分责任甚至无需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